鉴定科
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简介:
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为宜昌市唯一的一家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于2005年8月经湖北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由宜昌市优抚医院院长许宝华同志任法定代表人,宜昌市优抚医院业务副院长阮俊同志任机构负责人。我所前身为宜昌市精神病医院(现更名为宜昌市优抚医院、宜昌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科,是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办发[1998]36号文)和湖北省民政厅(鄂民优函[1998]37号文)指定的精神疾病鉴定机构。鉴定科为宜昌市优抚医院(宜昌市精神卫生中心)的重点二级科室,由专业技术过硬、经验丰富、公正严明的资深精神科医师承担各类精神疾病的鉴定工作,现有鉴定人员十八人,其中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八人,均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开展精神疾病鉴定业务三十余年,完成各类精神障碍鉴定万余例,采信率达99%以上,有效投诉为零。为全国首批通过司法部组织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能力验证机构,2012年-2020年连续五次能力验证均获得最高等次“满意”结果。2017年以来多份鉴定被选为典型案例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刊登。为湖北省内率先开展精神状态和智力水平防伪装测试的精神病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覆盖到恩施、襄阳、荆州等地区。为地市级首家承办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和省级司法鉴定继续教育项目的鉴定机构,为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鉴定机构。多篇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杂志上发表和全国司法精神病学学术会议上交流,在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举办的历届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上屡获殊荣。鉴定人先后获得全省优秀司法鉴定人和全市优秀司法鉴定人称号。机构先后获得市级集体二等功和全市优秀司法鉴定机构称号。
司法鉴定须知:
一、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是经湖北省司法厅核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本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本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将对委托事项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后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鉴定意见。
三、委托方必须提供真实、齐全的资料。因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齐全所造成的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本机构的鉴定意见仅对鉴定材料负责。
四、本机构鉴定人员严格遵循国家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秉承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精神完成每一项鉴定工作,但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特定要求的约束,可能与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有出入,敬请注意。
五、凡在本机构实施的司法鉴定将对精神检查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被鉴定人还需接受个人照相。
六、鉴定意见书一般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复杂、重大案例可能延长30个工作日。因委托方原因中断、或需补充材料等原因而延误的时间除外;被鉴定人需要进行住院观察的时间除外。
七、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的时间内,相关当事人未经允许,不得干扰鉴定工作;不得提出与鉴定无关的要求,否则本鉴定机构可以拒绝或终止鉴定;故意扰乱鉴定秩序者,本机构将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八、本鉴定机构规定鉴定人未经批准,不单独和当事人在工作场合以外接触,也不得收受当事人除鉴定费、检查费和与鉴定有关的必须费用以外的其它财物或礼物。
残疾鉴定须知:
一、按照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宜市残联[2008]58号《市残联转发中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和通知》精神,我院只对精神残疾和16周岁以上人群智力残疾进行鉴定。
二、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我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或者假冒伪造。
三、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精神残疾需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精神异常,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因此并不是每一种精神障碍都导致残疾,并且申请精神残疾鉴定前需对精神障碍者进行系统治疗一年以上,鉴定时需携带治疗一年以上的病历资料;智力残疾需智商(IQ)值和适应行为均符合残疾分级标准,因此进行智力残疾鉴定需对被鉴定人进行智商(IQ)测试和适应行为评定,智商测试我院由鉴定科安排专人测试,适应行为评定需参考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被鉴定人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交往情况的证明,因此申请智力残疾鉴定需携带书面证明材料。
四、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等多种疾病,部分反复发作,可能导致精神残疾程度改变,凡需申请重新鉴定精神残疾等级者,需按宜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宜市残联[2008]58号通知精神,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后重新鉴定,鉴定时需携带病情反复后系统治疗的病历资料。
五、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产伤、高烧、脑血管病等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是在智力发育成熟(18岁之后)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有智力损害或者智力明显衰退,也就是俗称的“憨”、“傻”,因此,不论任何年龄,如果没有肿瘤、外伤等明确有害因素的影响,凡进行过智力残疾鉴定的人群,智力水平不会发生改变,无需对智力残疾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六、为了保证残疾鉴定规范、有序开展,我院将每周一下午定为残疾鉴定日,需鉴定人员请在每周一(节假日除外)下午二点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申请表(2份)、病历资料或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由家属陪同到我院进行鉴定。
鉴定业务范围:
一、法律能力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
二、精神损伤与伤残鉴定:民事赔偿精神损伤或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精神伤残评定、工伤或职业病精神伤残评定、因精神障碍或精神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评定、意外伤害精神伤残评定等
三、精神状态鉴定:精神疾病性质鉴定、精神损伤或精神障碍因果关系评定、危险性评估、智能障碍评定、诈病鉴定等
四、残疾等级鉴定:精神残疾等级、智力残疾等级
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精神状态鉴定(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医学诊断等) |
院内鉴定:600元/例,院外鉴定检查或调查加收费用, 城区内:加收200元/例/次 县市区:加收400元/例/次 宜昌地区外:加收800元/例/次 |
刑事能力评定(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
1500元/例 |
民事能力评定(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
1500元/例 |
诉讼能力评定(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
1000元/例 |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 |
2000元/例 |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
800元/例 |
后期治疗费 |
800元/例 |
护理依赖程度 |
800元/例 |
前期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
800元/例 |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 |
1000元/例 |
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或测试(包括强制隔离戒毒适合性评估、多导心理生理检测、心理评估等) |
2000元/例 |
医疗损害鉴定 |
4000元/例 |
危险性评估 |
2000元/例 |
临床鉴定 |
400元/例 |
注明: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新鉴定案件与委托方协商收费,上浮比例不超过标准价20%。
2.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司法鉴定风险告知:
一、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二、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对委托人(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对委托人(申请人)不利。
四、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制于技术水平,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风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只有办案机关才能决定是否采信,其他主体无权受理关于司法鉴定意见异议的投诉,更无权变更或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五、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六、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申请人)负责。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七、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被采信并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鉴定检查须知:
1.鉴定检查是完成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需要被鉴定人的积极配合,有时还需家人或亲属予以协助。
2.为了保证良好的检查环境,委托人、被鉴定人的家人或者亲属不宜随意进入检查场地,更不能在检查室内喧哗。
3.鉴定检查不是审讯,被鉴定人无需对鉴定人员所提问题进行揣摩,只需要对自己的真实感受和实际情况按要求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弄巧成拙。
4.智力、记忆等心理测试并非专业考试,没有所谓正确答案,被测试对象无需对自己答对与否进行猜测,只需要按测试要求,认真、努力地进行回答,否则可能适得其反,或者失去该测试的价值和意义。
5.需要进行心理测试者,由于常常需要看文字或者图片,如有近视、远视或者老花,请自备眼镜。
6.我鉴定所一贯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鉴定原则,敬请委托人、被鉴定人的家人或者亲属放心。
相关知识: 委托鉴定的情形
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前及起诉过程中、法院在审理过程或准备宣判前、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司法机关可委托精神疾病鉴定。被告、原告、服刑人员、受害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如有疑问也可向司法部门提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
1.案发前有精神异常史或家族史,曾去专科医院门诊或住院,或者在案发前有精神异常表现;
2.虽无明确疾病发作史,但当事人的家属及周围人反映其性格怪异、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睡眠规律反常、头脑笨拙、动作幼稚、有抽搐发作等;
3.刑事案件的作案过程违反常理: 1)作案缺乏动机、目的或动机、目的荒谬离奇,不易用常情理解,或虽有一定目的、动机,但与严重后果不相称; 2)作案过程无保护性或保护不严密。对作案地点、时间、场合无严格选择,作案行为突然,作案后无自我保护表现;3)作案后有精神异常表现; 4)作案人有酒精或药物成瘾史;
4.民事案件中违反常理的情况:1)不明原因的突然离婚,且在财产分割或子女的抚养问题上的要求不易用常情理解; 2)以往有精神病史或智力缺陷的人,在处理自己的房产或继承他人的财产时;老人生前所立遗嘱或现在所立遗嘱是否有效;自己提出不合常理的辞职申请,且被单位采纳辞退的; 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或在工作时伤及头部,之后出现精神异常、性格改变、记忆力下降或不同程度智能下降的人;
5.刑事案件中涉及强奸有精神病史或有智能低下妇女的情况时;
6.正在服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精神反常;
7.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受害人,案发后若出现精神反常,需确定其是否真正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明确精神障碍与受伤害事件有无因果关系;
8.申请或解除强制医疗的人员有无危险性的评估。
负责人介绍:
阮俊:男,大学本科文化,精神科主任医师。宜昌市优抚医院业务副院长兼任鉴定所负责人,为湖北省精神医学质量控制中心专家组副组长,湖北省预防医学会精神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理事,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精神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康复医学会精神康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北省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常务委员,湖北省性学会性心理与性教育专委会常务委员,湖北省病理生理学会心身医学专委会常务委员,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心理援助队伍专家组成员,宜昌市医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精神医学质量控制中心主任(专家组组长),宜昌市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主任委员,宜昌市司法鉴定协会常务副会长,宜昌市卫生计生系统第二批高层次优秀技术人才,入选宜昌市医学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主持的科研项目《不同静脉麻醉药在无抽搐点休克治疗中对患者血糖的影响》,经专家鉴定为国内领先,获宜昌市科研成果;参与《宜昌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护群体职业枯竭现状及对策的研究》和《青少年学生网络成瘾与家庭环境关系的研究》二项课题研究并获科研成果。作为编委参与编写了专业著作《实用临床精神医学》和《抑郁症—治疗与研究》;有10余篇医学论文在各级期刊上发表。
朱大凤:女,大学本科文化,学士学位,精神科主任医师。鉴定科负责人,鉴定所执行主任。为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精神病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戒毒矫治研究会委员,宜昌市司法鉴定协会秘书长,宜昌市军人精神疾病残疾等级评定小组组长,宜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特聘鉴定诊断专家,宜昌市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委员。曾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进修、湖南湘雅医学院学习心理测验,参加国家级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相关知识培训十余次。率先在湖北省内开展防精神、智力伪装的量化评定方法,《青少年学生网络成瘾与家庭环境关系的研究》、《麦牙对精神病患者药源性性激素水平变化疗效的临床研究》和《长期服用利培酮对心脏功能影响的研究》等科研课题获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撰写医学论文三十余篇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在国家级、省级会议上交流,《95例交通事故类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分析》获湖北省首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一等奖、《宜昌地区333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案例分析和随访调查》在湖北省首届法医精神病学术研讨会上获得二等奖、《鉴定人出庭质询体会》在湖北省第二届法医学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获得二等奖。2010年,被评为全省司法鉴定先进个人;2017年获得全市优秀司法鉴定人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