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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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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优抚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作者: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编号:YFZD-XZ-RS-003-01

修订部门:人事科

修订日期:2016.6.22

修订人:李燕

审核人:彭洪兴

批准人:杨勇

生效日期:2017.1.1

 

宜昌市优抚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职工。

2  制度及内容

为加强医院劳动纪律管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1  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准时参加医院各类会议,遵守会议秩序,认真听取会议内容,手机铃声处于震动状态。

2.2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违纪论处:

2.2.1  上班时间开始至30分钟内到岗者,记为迟到。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记为早退。在工作时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超过15分钟者,记为脱岗。

2.2.2  上班时间玩手机,看非业务书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2.3  上班时间穿奇装异服,男职工留长发,女职工浓妆艳抹。

2.2.4  上班期间及中午饮酒,酗酒后上班。在医院工作区域吸烟。

2.2.5  在工作场所争吵、唱歌、高声喧哗。

2.2.6  以下行为记为旷工:

2.2.6.1  迟到、早退及脱岗达30分钟以上者;

2.2.6.2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2.2.6.3  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不到岗的;

2.2.6.4  未经批准私自换班。

2.3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严重违纪论处:

2.3.1  连续旷工10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

2.3.2  虐待体罚、辱骂殴打病人,情节恶劣的;

2.3.3  上班时间辱骂殴打同事,发生打架、打牌赌博行为,情节恶劣的;

2.3.4  偷盗现金及物资,折合金额达2000元以上者;

2.3.5  不服从工作安排及岗位调整,拒不执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

2.3.6  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2.3.7  以商业为目的的统方;

2.3.8  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2.3.9  收受回扣及患者“红包”。

2.4  违纪处理

除按照《工作纪律考核评分标准》对所属科室扣分外,还对违纪者进行如下处理。

2.4.1  一般违纪处理

2.4.1.1  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按照《宜昌市优抚医院劳动考勤及休假制度》执行。

2.4.1.2  违反第二条第二、三、四、五款者,每次给予扣除100元工资。

2.4.2  严重违纪处理

有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并附带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