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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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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优抚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作者:
标 题 |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
编号:YFZD-XZ-RS-0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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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部门:人事科 |
修订日期:2016.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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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人:李燕 |
审核人:彭洪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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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杨勇 |
生效日期:2017.1.1 |
宜昌市优抚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职工。
2 制度及内容
为加强医院劳动纪律管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1 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准时参加医院各类会议,遵守会议秩序,认真听取会议内容,手机铃声处于震动状态。
2.2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违纪论处:
2.2.1 上班时间开始至30分钟内到岗者,记为迟到。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记为早退。在工作时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超过15分钟者,记为脱岗。
2.2.2 上班时间玩手机,看非业务书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2.3 上班时间穿奇装异服,男职工留长发,女职工浓妆艳抹。
2.2.4 上班期间及中午饮酒,酗酒后上班。在医院工作区域吸烟。
2.2.5 在工作场所争吵、唱歌、高声喧哗。
2.2.6 以下行为记为旷工:
2.2.6.1 迟到、早退及脱岗达30分钟以上者;
2.2.6.2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2.2.6.3 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不到岗的;
2.2.6.4 未经批准私自换班。
2.3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严重违纪论处:
2.3.1 连续旷工10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
2.3.2 虐待体罚、辱骂殴打病人,情节恶劣的;
2.3.3 上班时间辱骂殴打同事,发生打架、打牌赌博行为,情节恶劣的;
2.3.4 偷盗现金及物资,折合金额达2000元以上者;
2.3.5 不服从工作安排及岗位调整,拒不执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
2.3.6 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2.3.7 以商业为目的的统方;
2.3.8 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2.3.9 收受回扣及患者“红包”。
2.4 违纪处理
除按照《工作纪律考核评分标准》对所属科室扣分外,还对违纪者进行如下处理。
2.4.1 一般违纪处理
2.4.1.1 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按照《宜昌市优抚医院劳动考勤及休假制度》执行。
2.4.1.2 违反第二条第二、三、四、五款者,每次给予扣除100元工资。
2.4.2 严重违纪处理
有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并附带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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