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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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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优抚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投诉(信访)处理制度
作者:
标 题 |
投诉(信访)处理制度 |
编号:YFZD-XZ-YY-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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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部门:医院办 |
修订日期:201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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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人:徐止浩 |
审核人:彭洪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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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杨勇 |
生效日期:2017.1.1 |
宜昌市优抚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投诉(信访)处理制度
1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投诉(信访)处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投诉工作。
2总则
2.1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及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2012年国家卫计委《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2.2本细则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家属及医院职工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2.3医院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4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置公布投诉部门的地点及其联系方式,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3投诉管理机构设置
3.1医院投诉管理由监察室负责。其职责:
3.1.1统一受理投诉;
3.1.2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3.1.3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3.1.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3.2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科主任(或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配合监察室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3.3医院分管领导按医院分工,督促检查相关科室的投诉受理工作。《宜昌市优抚医院投诉登记表》领导阅示栏由分管领导阅签。
4投诉接待与处理
4.1医院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
4.1.1投诉人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该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当场无法协调答复的,应当耐心解释并告知对方答复时限;
4.1.2对于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相关职能部门投诉。直接到医院监察室的投诉,监察室可根据投诉内容流转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4.1.3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科室,则应引导投诉人到院监察室,由其统一协调解决。
4.2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宜昌市优抚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办理结束后将投诉登记表交监察室备案。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3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相关科室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4.3.1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4.3.2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4.3.3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4.4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监察室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4.5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4.6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监察室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4.6.1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4.6.2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做出处理的;
4.6.3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4.6.4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4.6.5其他不属于监察室职权范围的投诉。
5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
5.1医院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5.1.1各个职能部门要建立投诉档案,内容包括: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其他与投诉有关的材料。由监察室定期检查,并汇总。
5.1.2监察室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
5.2 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接到投诉的部门或科室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5.2.1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医院有关职能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反馈。
5.2.2 医院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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