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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优抚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作者: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编号:YFZD-XZ-YY-001-01

修订部门:医院办

修订日期:2015.10.1

修订人:徐止浩

审核人:彭洪兴

批准人:杨勇

生效日期:2017.1.1

 

宜昌市优抚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实现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1.1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内容包括:

1.1.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1.1.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1.1.3党风廉政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1.1.4医院年度基本建设经费、维修改造经费、医疗设备购置费和大额办公设备购置等经费的预、决算及调整;

1.1.5医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涉及全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1.1.6医院年度工作部署及年度工作计划;

1.1.7医院内设机构设置、撤并、隶属关系的变更、调整以及人员编制;

1.1.8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1.9荣誉称号的申报、授予和奖惩事项及科室、职工年度考核;

1.1.10岗位设置、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津贴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11重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1.13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1.14医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1.2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1.2.1医院各行政职能、业务科室的干部任免及学科带头人的任免;

1.2.2医院责任医师、护士组长、责任药师、责任技师的任免及行政后勤部门班组长的任免;

1.2.3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工会委员会委员、团委委员及团支部书记候选人的推荐;

1.2.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1.2.5各级学会职务候选人的推荐;

1.2.6医院学术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等各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与调整。

1.3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1.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2.1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

根据《宜昌市优抚医院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2.2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2.2.1分工负责。决策通过的事项,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由两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分管院领导报医院同意后,提交原会议进行复议。

2.2.2监督检查。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并将招标结果向会议进行报告。

3“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3.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3.2凡需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3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其他人员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需要会议决议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在会前充分论证和协商。

3.4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致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者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3.5会议表决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对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有权作最后决定。

3.6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3.7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3.8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9“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4责任追究

4.1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4.1.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1.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4.1.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1.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4.1.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4.2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4.3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