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一、医保患者住院统筹基金报销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
宜昌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患者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500元。
二、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宜昌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规定,以下十三种情形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1.经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2.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近视、远视眼矫正。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
6.保胎治疗。
7.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8.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9.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10.在境外就医的。
11.湖北省诊疗目录中规定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的疾病。
12.各种验证性、科研性治疗项目为主的住院治疗。
13.其他不应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三、药品目录
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四、诊疗目录
根据患者病种、病情指征和医疗原则进行合理治疗。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目录》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本统筹区的支付标准。物价收费执行《宜昌市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2019年版)。
五、宜昌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
(一)职工医保主要报销比例
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乙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60%;乙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
(三)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床位费每天报销标准为25元,离休干部床位费每天报销标准50元,工伤医疗保险患者床位费每天报销标准55元。医保患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病房床位标准。
六、意外伤害
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应如实填写《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申报表》,携带病历资料、社保卡于三日内到医保科办理申报审批,未按规定申报或不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医保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纳入报销,城乡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单次基本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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