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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慢性病门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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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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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慢性病门诊政策

  • 分类:医保政策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3-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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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精神病慢性病门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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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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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自行选择宜昌市优抚医院或者优抚医院中山路门诊进行申报,在申报医疗机构享受慢门报销政策,一年内不得变更。

  2、凡申报慢性病特殊门诊的患者均需提供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及一寸彩照一张;申报时必须携带社保卡或证。

  3、各病种实行不同的年医疗费用定额。年定额平均分解到每月,当月定额有结余的不得转下月使用。超过月定额标准的费用自费。精神病定额标准为360元/月。符合规定的费用,城镇职工报销月费用定额内的75%,自费25%;城镇居民报销月费用定额内的50%,自费50%。

  4、患两种以上规定病种时,以标准高的病种定额为基数,增加另外病种定额的一半。

  5、每次开药量控制在15天内,特殊情况可开一月用量。因病情加重需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门诊治疗待遇中止,出院15天后方可恢复。因其他疾病住院的,规定病种的门诊待遇可不中止,但住院期间不得重复应用治疗规定病种的药品。

  6、2012年申报慢性病特殊门诊的时间为每半年申报一次,精神科放宽至每月均可申报。凡在我院申报精神科慢性病特殊门诊的患者可在每月6-10日送报资料,宜昌市优抚医院为宜昌市城区及夷陵区医疗保险机构指定办理精神病慢性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成功后可在申请的下个月直接刷卡每月享受相关报销待遇。

  7、 职工严重慢性病、居民大病门诊中精神病申报条件

  1)有既往病史且近两年内住院治疗三个月以上;

  2)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且需长期服药治疗者。

  必须同时具备1、2项。在申报时间内到医保办进行慢性病门诊申报手续,待市医保处专家评审通过后,再上报市医保处,复核通过后可在下月享受相关待遇。

  8.其余县(市)区医保慢性病门诊申报由各县(市)区医保局组织实施,可在当地医保局咨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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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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