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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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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优抚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劳动考勤及休假制度
作者:
标 题 |
劳动考勤及休假制度 |
编号:YFZD-XZ-RS-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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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部门:人事科 |
修订日期:2016.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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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人:李燕 |
审核人:彭洪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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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杨勇 |
生效日期:2017.1.1 |
宜昌市优抚医院行政管理制度
劳动考勤及休假制度
1范围
劳动考勤及休假制度是全院每个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全院所有职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原国家劳动总局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和原湖北省劳动总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解答》(鄂劳发险[1981]113256号)精神。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
3 劳动考勤及休假制度
3.1 总则
3.1.1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休假和劳动纪律的管理,为医院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3.1.2 劳动考勤及休假制度是全院每个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适用于全院所有职工。
3.2 管理责任
3.2.1 各科室负责人是考勤、休假、劳动纪律管理责任人。
3.2.2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勤记载、统计(病区由护士长具体负责)。
3.3劳动考勤记载内容与要求
3.3.1 劳动考勤记载内容分别为:出勤、补休、加班、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放射假、工伤、迟到、早退、旷工等。
3.3.2 劳动考勤记载记录人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要按照考勤表要求认真做好考勤记载,记录要完整、准确、真实。
3.3.3 劳动考勤记录应及时,必须每天据实记录当天考勤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把上月本科室的考勤表交到医院人事科。
3.4 各类假期休假标准、范围及对象
3.4.1 探亲假
3.4.1.1 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精神
a职工探望配偶假: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b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c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d 职工探亲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3.4.1.2 适用范围和对象: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和原湖北省劳动总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解答》(鄂劳发险[1981]113256号),中发电[1991]2号和鄂办法[1991]26号等文件精神:
a 职工的配偶、父母不在本省居住或工作(各种原因出国的除外),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到职工所在地与其团聚的方可享受探亲假。
b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c 7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试用期满或签订聘用合同的,可以享受当年的探亲假;7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d 带薪上学的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应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
e 休病假半年、事假3个月的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f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重复享受探亲待遇。
g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居住相近,职工在探望配偶时,能够在48小时内与父亲或母亲团聚一个夜晚和半个白天的,视为同居一地。
3.4.2计划生育假
3.4.2.1 女职工产假为12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
3.4.2.2 女职工怀孕超过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42天产假。
3.4.2.3 育龄女职工上环假3天,上环受孕给产假15天,取环假1天。
3.4.2.4 职工做绝育手术给假30天。
3.4.3 婚、丧假
3.4.3.1 婚假:职工结婚时,给婚假3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3.4.3.2 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4.4 年休假、放射假、工伤假、年节及纪念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5 上述假期的计算除年休假、婚丧假不包括法定节日外,其他假期均包括公众法定假日。
3.4.6 公众法定假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休,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时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休。
3.4.7 各类假期原则上应连续休完,不得分次休假.除补休外,所有假期不得拆分为半天休息。如工作需要,科室负责人可根据科室工作实际情况妥善安排。
3.5 休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3.5.1 职工休年休假,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普通职工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交职能科室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在年初由科室负责人将休假安排统一报人事科备案。
职工休其他各类假期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3天及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并在医院人事科报备后方可休假。
3.5.2 职工休病假时,职工本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5.3 职工休事假达到8-15天的,由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院长批准;休事假15天以上的,报医院院长办公会讨论。
3.5.4 中层干部休假1天以内,由分管院长审批;1天(含1天)以上需分别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中层干部办理休假审批手续完毕,需在院办公室和相关职能科室报备后方可休假。
3.5.5 根据宜市民政函[2013]10号文件精神,院领导因公外出、因私离岗或按规定休假前,均要按照“先报批、后离岗”的原则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3.5.6 医院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因私离岗、按规定休假前,应填写表格并附上级领导机关的书面通知,由本人送局办公室主任并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或审批。
3.5.7 院领导副职因公外出、因私离岗或按规定休假前,应填写表格分别经本单位和局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或审批。
3.5.8 报备报批人员外出、离岗回到工作单位后,应按照报备报批的程序予以销号;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备报批手续的,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违规违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3.6 待遇
3.6.1 中层及以上干部全月未出勤者,不享受干部待遇。
3.6.2 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休假期间不发放基础绩效和浮动绩效,探亲路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3.6.3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假期间,人社部门发放生育补贴的,医院不发放基础绩效和浮动绩效;未享受生育补贴的,医院仅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补贴、基础绩效。
3.6.4 职工享受婚丧假、年休假、放射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3.6.5 病假期间待遇
3.6.5.1 职工休病假两个月以内,每休病假一天,扣当月绩效工资的1/5,五天以上无绩效工资,并按下列标准发给其病假工资。
a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月发给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补贴总额的70%,不到一个月的依照国家规定按天计算。
b 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的按月发给其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补贴总额的80%,不到一个月的依照国家规定按天计算。
3.6.5.2 病假超过两个月,但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发给岗位工资。
3.6.5.3 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为:
a 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
b 工作年限5-10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c 工作年限11-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
d 工作年限16-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e 工作年限21-2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
f 工作年限26-30年的,医疗期为30个月。
g 工作年限31以上的,医疗期为36个月。
7.5.4 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a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岗位工资的40%。
b 工作年限10-20年的,发给岗位工资的60%。
c 工作年限21-30年的,发给岗位工资的80%。
d 工作年限满31年以上,发给岗位工资。
e 确诊为癌症、精神疾病的患者,全额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补贴,无绩效工资。
3.6.6 工伤期间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6.7 职工休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天扣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补贴,每天扣当月绩效工资的1/4,四天以上无绩效工资。
3.7 违纪责任
3.7.1 凡医院在岗职工的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计生假、婚丧假、放射假、补休等各类休假的请假原则、审批程序及假期待遇一律按本制度执行。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自行离开岗位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3.7.2 医院职工均应按时上、下班,凡未按时到达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脱岗的记为迟到、早退和脱岗;一天内累计达到30分钟的迟到、早退、脱岗记为旷工。
3.7.3 凡属迟到、早退、脱岗者,每次处100元经济处罚,且对所属科室按《工作纪律考核评分标准》予以扣分;构成旷工的,每旷工一天,除按照《工作纪律考核评分标准》对所属科室扣分外,并扣个人两天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当月无固定绩效和浮动绩效,情节严重的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3.7.4 若科室负责人不讲原则,甚至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