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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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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医保报销政策
作者:
一、医保患者起付标准:
1.城区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医疗起付标准300元;第二次住院医疗起付标准150元;第三次住院医疗起付标准75元;第四次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为0元。
2.城区居民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医疗起付标准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医疗起付标准150元。
3. 县(市)区医保患者起付标准:均按县(市)区医保局通知标准执行。
二、基本医疗主要报销比例:
甲类药品报销85%;甲类检查(治疗)项目报销85%;
乙类药品(最小剂量)单价在100元以下的报销80%;
乙类药品(最小剂量)单价在100元以上的报销70%;
乙类检查(治疗)项目单价在300元以下的报销80%;
乙类检查(治疗)项目单价在300元以上的报销70%;
床位费每天报销标准20元;县(市)区按县(市)区医保局通知执行。
三、 居民医保(含低保)主要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的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起付标准以上的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甲乙类以外的项目全额自费。
四、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病种费用:
1. 自杀、自残的;
2. 实施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致病的;
3. 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按有关规定由责任方承担;
4. 生育(参加生育险种的除外);
5. 病种不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的;
6.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如:甲乙类以外的项目、与入院诊断无关的检查治疗费、院外会诊费、空调费、取暖费、营养费、陪护费、及一次性生活用品等)。
五、多种医疗待遇对象的处理:
一个自然人既有医保,又有农村合作医疗的,只能在入院时决定享受一种待遇。
六、医保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管床医生应根据病情和医疗行为规范,尽量使用甲、乙类药品,甲、乙类服务项目,甲、乙类检查(治疗)项目,甲乙类耗材和服务设施。
2.因病情特殊,紧急抢救确需使用甲、乙类以外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时,必须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征得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
3.出院口服带药量:急性病7天,慢性病14天,全程总量控制。无论何种原因,针剂一律不准带出院自行注射,不得开具复查复检单。
4.基本医疗、居民医保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凡转入或自行来我院治疗的患者,经治疗病情稳定和恢复期治疗的,应转入社区治疗或出院。因病情特殊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可转诊,转入定点医院为:省人民医院、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